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134號
PTDV,111,司促,11134,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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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擴為
上列聲請人與施嘉寶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施嘉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合法繼
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承上,請更正本案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嘉寶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5,717元…」。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62計算利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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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