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債 權 人 孫志誠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