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晨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晨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9月12日止累計52,578元正未給付,其中49
,399元為消費款;2,215元為循環利息;96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0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元 王晨寧 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1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181元 王晨寧 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