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蓮花心法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楚策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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