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89號
PTDV,111,司促,10989,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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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3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許聞慧於民國(
下同)109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
期限48期並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6.3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6月1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7,308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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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