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27號
PTDV,111,司促,10927,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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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曾菊英

劉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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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