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2867號
TPHM,94,上訴,2867,200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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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
字第39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8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未○○新竹縣新埔鎮公所清潔隊員,月薪約新臺幣(下同 )三萬元,其分別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八十 七年五月十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十月十日 起,自任會首召集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互助會(均為外標 ,會期、開標時地、每會金額、標息、會數等詳如附表所示 ),未○○並在起會時虛列戴育宏為附表一之會員、吳聲宏 為附表二之會員及辛○○、宙○○、劉玉熔為附表四之會員 ,其每月會款之支出約達七萬元,又因投資生意失利,部分 死會會員復未繳納會款,經濟困難,竟自附表一所示之八十 七年五月六日起,基於行使偽造標單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期開標日 ,利用擔任主持開標之便及各會員不克前來參加開標且彼此 間不熟識之機會,冒用「汪楊政」等人之名義填寫標金、姓 名參與競標而得標(遭冒標之會員、日期、金額詳如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十、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未○ ○行使之偽造標單於後述八十九年十月間倒會後即丟棄), 足以生損害於各被冒標之會員及到場參與投標之會員,使陷 於錯誤之活會會員均分別按月交付各期會款(各期詐得金額 、遭詐欺之活會會員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其間並於八 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隱瞞經濟 陷於困難之實,使活會會員辛○○陷於錯誤同意借標,未○ ○因而以辛○○名義投標而得標,並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收 取會款,共計詐得六百七十八萬元(未扣除冒標後為彌縫所 支付之標金利息),嗣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未○○無故曠職 潛逃,互助會亦因而終止,至此,附表一至四所示活會會員 始知受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



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七三頁至第七五頁,原審卷第二四頁、 第二七頁、第三九頁、第四十頁、第六七頁、第六八頁、第 七五頁、第七六頁、第九二頁、第九三頁、第一○六頁、第 一○七頁、第一五○頁、第一五三頁、第一五四頁、第一五 八頁至第一六三頁,本院卷第十八頁、第三一頁至第三三頁 ),核與被害人庚○○(見原審卷第一五一頁、第一五五頁 )、丁○○(見調查站卷第三頁至第四頁,偵查卷第二一頁 至第二四頁,原審卷第二五頁至第二七頁、第四一頁、第四 三頁、第四四頁、第一五五頁)、丑○○(見調查站卷第十 四頁至第十七頁,偵查卷第二三頁至第二四頁、第八四頁, 原審卷第二六頁、第四三頁、第四四頁、第一五四頁)、辛 ○○(見偵查卷第二一至第二四頁、第八三頁,原審卷第二 六頁、第四三頁、第四四頁、第一五四頁)、亥○○(原名 劉玉熔,互助會簿誤載為劉玉蓉,即另被害人汪楊政【已歿 】之妻)(見調查站卷第八頁至第十一頁,偵查卷第二三頁 至第二四頁、第八三頁、第八四頁,原審卷第三九頁、第四 三頁、第四四頁、第一五四頁)、黃○○(見調查站卷第十 二頁至第十三頁,偵查卷第二二頁至第二四頁、第八四頁) 、宙○○(見調查站卷第五頁至第七頁,偵查卷第二三頁至 第二四頁、第八三頁、第八四頁,原審卷第四十頁、第四三 頁、第四四頁、第一五四頁)、玄○○(見調查站卷第一頁 、第二頁,偵查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四頁,原審卷第四二頁至 第四四頁)、地○○(已歿)(見原審卷第六七頁)、地○ ○之妻鍾夢娟(見原審卷第一五四頁)、賴傳增(已歿)之 女賴淑美(見原審卷第七十頁、第七四頁)、天○○(見原 審卷第七十頁)、巳○○(見原審卷第七十頁)、甲○○( 見原審卷第七十頁)、錢清梅(見原審卷第七十頁)、癸○ ○(見原審卷第七十頁)、壬○○之妻午○○(見原審卷第 七一頁)、酉○○○(見原審卷第七二頁)、申○○(見原 審卷第六八頁)、A○○(即另被害人朱永宏之妻)(見原 審卷第七一頁、第一五五頁)、卯○○(見原審卷第七二頁 、第一五五頁)、丙○○(即另被害人葛芳蘭之夫)(見原 審卷第七四頁)、徐鳳珠(見原審卷第一五二頁)、李鳳琴 (見原審卷第一五二頁)、己○○之妻呂麗足(見原審卷第 一五二頁、第一五四頁)、子○○(見原審卷第七三頁)、 宇○○(見原審卷第七三頁)、辰○○(見原審卷第七三頁 )、乙○○(見原審卷第七四頁)、寅○○(見原審卷第七 四頁)等人於偵查、原審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提出 之互助會簿(見調查站卷第十八頁至第四七頁)、被告製作 之冒標明細表(見偵查卷第八七頁至第九十頁)、新竹縣新



埔鎮公所函(見調查站卷第五四頁)、新埔鎮公所參加未○ ○互助會資料(見調查站卷第四八頁、第四九頁)等在卷可 憑,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冒用、冒標詳如附表一、附 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十、附表三至四所示之會員、合會金 ,並向各活會會員詐取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會款之事實,均 事證明確,被告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互助會之標單,僅須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之標息,第三人 僅憑標單之內容觀之,尚不能明瞭其用意何在,須依該互助 會之約定始足以表示該金額係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係標 取會款之會員,而足以表示參與競標互助會會款之一定用意 之證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文書論。是被 告冒用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十、附表三、附 表四所示會員之名義偽造標單之準私文書而投標行使,自足 以生損害於各被冒標之會員及到場參與投標之會員。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標單後,進而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其於冒標及借用他人名義競標而得標後,以一詐欺 行為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 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 為,均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各出於概括犯意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又其行使偽造標 單之目的,在於向活會會員詐取互助會金,是其所犯前開連 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另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得會款者,不 問嗣後何人得標,至完會止均有按期向會首交付會款之義務 ,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 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 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 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 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 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參照最 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八號判決),故本件詐欺 罪之被害人,應僅限於各該會期被告冒標時仍屬活會之會員 ,是被告所詐得金額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總計為六百七十



八萬元(未扣除被告冒標後為彌縫所支付之標金利息),附 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審酌被告利用與會之互助會員長久以來對其之信賴,全然不 顧會員係辛勤節省方能參與互助會,竟僅為一己私利,自八 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止,冒標二十五次, 金額高達六百七十八萬元,被害人數非少,所生危害甚巨, 暨犯罪後雖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惟至今僅清償二十八 萬一千零九十三元(即到案前所提出之四萬一千零九十三元 及原審中所提出之二十四萬元),雖與十三位被害人達成和 解,仍有近十餘位被害人尚未與被告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有期徒刑十月,並敘明被告所偽造之標單已不存在, 而未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及檢察官就被告於88年4月13日冒 用辛○○名義標會,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係經 辛○○同意而借標,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業經原 審檢察官當庭減縮(實係更正)起訴之犯罪事實,經核其認 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 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會期預計自86年8月5日起至89年7月5日止,每月5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內開標,每會10,000元,最低標1,2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連會首共36會)
┌──┬───────┬────────┬────────────────┐
│編號│得標日期(得標│遭冒標之活會會員│詐 得 金 額│
│ │金額) │或被虛列之會員名│ │
│ │ │義 │備 註│
├──┼───────┼────────┼────────────────┤
│ 一 │87年5月6日 │未○○冒用「汪楊│⑴互助會簿上所載之「戴育宏」係傅│
│ │(2,750元) │政」名義得標 │ 文正虛列,故關於戴育宏此會部分│
│ │ │ │ ,於首會及後續冒用其他會員得標│
│ │ │ │ 時均未取得此會員之會款,以下均│
│ │ │ │ 同。 │
│ │ │ │⑵詐得26會(包括遭冒標之汪楊政【│
│ │ │ │ 已歿】,尚為活會之劉玉熔、利富│
│ │ │ │ 雄、黃昌誠、林秀芬、呂金隆、黃│
│ │ │ │ 彧思、寅○○、張桂英呂國銓、│
│ │ │ │ 申○○、壬○○、戊○○、戴文傑
│ │ │ │ 、劉昌虔、宙○○、A○○、陳雪│
│ │ │ │ 卿、癸○○、劉瑞珠、馮天正、常│
│ │ │ │ 立瑛、庚○○、玄○○各1會及張 │
│ │ │ │ 介元2會),共260,000元。 │
│ │ │ │⑶汪楊政之妻亥○○(原名劉玉熔,│
│ │ │ │ 互助會簿誤載為劉玉蓉,以下均同│
│ │ │ │ )之指述見91年度偵字第3872號卷│
│ │ │ │ (下稱第3872號卷)第84頁。 │
├──┼───────┼────────┼────────────────┤
│ 二 │87年11月9日 │未○○虛列「戴育│⑴詐得21會(包括遭冒標之汪楊政,│
│ │(3,250元) │宏」為會員,冒用│ 尚為活會之黃彧思、寅○○、張桂│
│ │ │其名義得標 │ 英、呂國銓、申○○、壬○○、李│
│ │ │ │ 瑞銘、戴文傑劉昌虔、宙○○、│
│ │ │ │ A○○、陳雪卿、癸○○、劉瑞珠




│ │ │ │ 、馮天正、常立瑛、庚○○、謝星│
│ │ │ │ 群各1會及子○○2會),共210,00│
│ │ │ │ 0元。 │
├──┼───────┼────────┼────────────────┤
│ 三 │88年6月7日 │未○○冒用「李瑞│⑴詐得15會(包括遭冒標之汪楊政、│
│ │(3,200元) │銘」名義得標 │ 戊○○,尚為活會之戴文傑、劉昌│
│ │ │ │ 虔、宙○○、A○○、陳雪卿、徐│
│ │ │ │ 玉英、劉瑞珠、馮天正、常立瑛、│
│ │ │ │ 庚○○、玄○○各1會,子○○2會│
│ │ │ │ ),共150,000元。 │
├──┼───────┼────────┼────────────────┤
│ 四 │88年8月11日 │未○○冒用「劉昌│⑴詐得14會(包括遭冒標之汪楊政、│
│ │(2,010元) │虔」名義得標 │ 戊○○、劉昌虔,尚為活會之戴燃│
│ │ │ │ 鎔、A○○、陳雪卿、癸○○、劉│
│ │ │ │ 瑞珠、馮天正、常立瑛、庚○○、│
│ │ │ │ 玄○○各1會及子○○2會),共14│
│ │ │ │ 0,000元。 │
├──┴───────┴────────┴────────────────┤
│⑴總共詐得760,000元。 │
│⑵庚○○之指述見原審卷第151頁。 │
└────────────────────────────────────┘
附表二:
(會期預計自87年5月10日起至90年4月10日止,每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後棟辦公室內開標,每會10,000元,最低標1,2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連會首共36會)┌──┬───────┬────────┬────────────────┐
│編號│得標日期(得標│遭冒標之活會會員│詐 得 金 額│
│ │金額) │或被虛列之會員名│ │
│ │ │義 │備 註│
├──┼───────┼────────┼────────────────┤
│ 一 │87年8月14日 │未○○虛列「吳聲│⑴互助會簿上所載之「吳聲宏」係傅│
│ │(1,610元) │宏」為會員,冒用│ 文正虛列,故關於吳聲宏此會部分│
│ │ │其名義得標 │ ,於首會及後續冒用其他會員得標│
│ │ │ │ 時均未取得此會員之會款,以下均│
│ │ │ │ 同。 │
│ │ │ │⑵詐得32會(包括尚為活會之黃○○│
│ │ │ │ 、吳成德林保祿、宙○○、郭先│
│ │ │ │ 河、龍金妹、丑○○、辛○○、李│
│ │ │ │ 瑞銘、汪楊政、劉玉熔、彭忠夫、│
│ │ │ │ 陳翠玉林武政林增城黃乾德




│ │ │ │ 、范光炫彭瑞珠、玄○○、陳王│
│ │ │ │ 秀津、天○○、巳○○、丁○○、│
│ │ │ │ 陳漢龍、甲○○、錢清梅、癸○○│
│ │ │ │ 、壬○○各1會及地○○、賴傳增 │
│ │ │ │ 【已歿】各2會),共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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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87年9月10日 │未○○冒用「龔炳│⑴詐得32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2,750元) │炎」名義得標 │ 尚為活會之吳成德林保祿、戴燃│
│ │ │ │ 鎔、郭先河、龍金妹、丑○○、胡│
│ │ │ │ 蘇國、戊○○、汪楊政、劉玉熔、│
│ │ │ │ 彭忠夫陳翠玉林武政林增城
│ │ │ │ 、黃乾德范光炫彭瑞珠、謝星│
│ │ │ │ 群、陳王秀津、天○○、巳○○、│
│ │ │ │ 丁○○、陳漢龍、甲○○、錢清梅│
│ │ │ │ 、癸○○、壬○○各1會及地○○ │
│ │ │ │ 、賴傳增各2會),共320,000元。│
│ │ │ │⑵黃○○之指述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
│ │ │ │ 縣調查站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
│ │ │ │ 調查站卷)第12至13頁、第3872號│
│ │ │ │ 卷第22、84頁。 │
├──┼───────┼────────┼────────────────┤
│ 三 │87年12月17日 │未○○冒用「戴燃│⑴詐得30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2,500元) │鎔」名義得標 │ 、宙○○,尚為活會之郭先河、龍│
│ │ │ │ 金妹、丑○○、辛○○、戊○○、│
│ │ │ │ 汪楊政、劉玉熔、彭忠夫陳翠玉
│ │ │ │ 、林武政林增城黃乾德、范光│
│ │ │ │ 炫、彭瑞珠、玄○○、陳王秀津、│
│ │ │ │ 天○○、巳○○、丁○○、陳漢龍
│ │ │ │ 、甲○○、錢清梅、癸○○、范光│
│ │ │ │ 乾各1會及地○○、賴傳增各2會)│
│ │ │ │ ,共300,000元。 │
│ │ │ │⑵宙○○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5至7頁│
│ │ │ │ 、第3872號卷第22、84頁、原審卷│
│ │ │ │ 第40至44頁、153至154頁。 │
├──┼───────┼────────┼────────────────┤
│ 四 │88年3月12日 │未○○冒用「張永│⑴詐得28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3,500元) │和」名義得標 │ 、宙○○、丑○○,尚為活會之胡│
│ │ │ │ 蘇國、戊○○、汪楊政、劉玉熔、│
│ │ │ │ 彭忠夫陳翠玉林武政林增城
│ │ │ │ 、黃乾德范光炫彭瑞珠、謝星│




│ │ │ │ 群、陳王秀津、天○○、巳○○、│
│ │ │ │ 丁○○、陳漢龍、甲○○、錢清梅│
│ │ │ │ 、癸○○、壬○○各1會及地○○ │
│ │ │ │ 、賴傳增各2會),共280,000元。│
│ │ │ │⑵丑○○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14至15│
│ │ │ │ 頁、第3872號卷第22、84頁、原審│
│ │ │ │ 卷第26、43、154、1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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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88年4月13日 │未○○借用「胡蘇│⑴詐得27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3,150元) │國」名義得標 │ 宙○○、丑○○,尚為活會之李瑞│
│ │ │ │ 銘、汪楊政、劉玉熔、彭忠夫、陳│
│ │ │ │ 翠玉、林武政林增城黃乾德、│
│ │ │ │ 范光炫彭瑞珠、玄○○、陳王秀
│ │ │ │ 津、天○○、巳○○、丁○○、陳│
│ │ │ │ 漢龍、甲○○、錢清梅、癸○○、│
│ │ │ │ 壬○○各1會及地○○、賴傳增各2│
│ │ │ │ 會),共270,000元。 │
├──┼───────┼────────┼────────────────┤
│ 六 │88年6月11日 │未○○冒用「汪楊│⑴詐得26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3,760元) │政」名義得標 │ 宙○○、丑○○、汪楊政,尚為活│
│ │ │ │ 會之劉玉熔、彭忠夫陳翠玉、林│
│ │ │ │ 武政、林增城黃乾德范光炫、│
│ │ │ │ 彭瑞珠、玄○○、陳王秀津、劉惠│
│ │ │ │ 珠、巳○○、丁○○、陳漢龍、江│
│ │ │ │ 秀英、錢清梅、癸○○、壬○○各│
│ │ │ │ 1會及地○○、賴傳增各2會),共│
│ │ │ │ 260,000元。 │
│ │ │ │⑵汪楊政之妻亥○○之指述見調查站│
│ │ │ │ 卷第8至11頁、第3872號卷第22頁 │
│ │ │ │ 、原審卷第39、40、43、1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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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88年7月11日 │未○○冒用「劉玉│⑴詐得26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3,760元) │熔」名義得標 │ 宙○○、丑○○、汪楊政、劉玉熔│
│ │ │ │ ,尚為活會之彭忠夫陳翠玉、林│
│ │ │ │ 武政、林增城黃乾德范光炫、│
│ │ │ │ 彭瑞珠、玄○○、陳王秀津、劉惠│
│ │ │ │ 珠、巳○○、丁○○、陳漢龍、江│
│ │ │ │ 秀英、錢清梅、癸○○、壬○○各│
│ │ │ │ 1會及地○○、賴傳增各2會),共│
│ │ │ │ 260,000元。 │




│ │ │ │⑵亥○○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8至11 │
│ │ │ │ 頁、第3872號卷第22頁、原審卷第│
│ │ │ │ 39、40、43、154頁。 │
├──┼───────┼────────┼────────────────┤
│ 八 │89年3月14日 │未○○冒用「賴傳│⑴詐得19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3,560元) │增」名義得標 │ 宙○○、丑○○、汪楊政、劉玉熔│
│ │ │ │ 、賴傳增,尚為活會之賴傳增、蔡│
│ │ │ │ 燈堡、彭瑞珠、玄○○、陳王秀津│
│ │ │ │ 、天○○、巳○○、丁○○、陳漢│
│ │ │ │ 龍、甲○○、錢清梅、癸○○、范│
│ │ │ │ 光乾各1會),共190,000元。 │
│ │ │ │⑵賴傳增之女賴淑美之指述見原審卷│
│ │ │ │ 第70、74頁。 │
├──┼───────┼────────┼────────────────┤
│ 九 │89年4月7日 │未○○冒用「蔡燈│⑴詐得19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3,610元) │堡」名義得標 │ 宙○○、丑○○、汪楊政、劉玉熔│
│ │ │ │ 、賴傳增、地○○,尚為活會之賴│
│ │ │ │ 傳增、彭瑞珠、玄○○、陳王秀津│
│ │ │ │ 、天○○、巳○○、丁○○、陳漢│
│ │ │ │ 龍、甲○○、錢清梅、癸○○、范│
│ │ │ │ 光乾各1會),共190,000元。 │
│ │ │ │⑵地○○之指述見原審卷第67頁。 │
│ │ │ │⑶地○○之妻鍾夢娟之指述見原審卷│
│ │ │ │ 第154頁。 │
├──┼───────┼────────┼────────────────┤
│ 十 │89年6月15日 │未○○冒用「謝星│⑴詐得18會(包括遭冒標之黃○○、│
│ │(2,710元) │群」名義得標 │ 宙○○、丑○○、汪楊政、劉玉熔│
│ │ │ │ 、賴傳增、地○○、玄○○,尚為│
│ │ │ │ 活會之賴傳增、陳王秀津、天○○│
│ │ │ │ 、巳○○、丁○○、陳漢龍、江秀│
│ │ │ │ 英、錢清梅、癸○○、壬○○各1 │
│ │ │ │ 會),共180,000元。 │
│ │ │ │⑵玄○○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1至2頁│
│ │ │ │ 、第3872號卷第83頁、見原審卷第│
│ │ │ │ 42、43頁。 │
├──┴───────┴────────┴────────────────┤
│⑴總共詐得2,570,000元。 │
│⑵辛○○之指述見第3872號卷第22、83頁、原審卷第26、43、44、154頁。 │
│⑶丁○○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3至4頁、第3872號卷第21至22頁、原審卷第25、26、│
│ 41、43、44、153頁。 │




│⑷天○○、巳○○、甲○○、錢清梅、癸○○、壬○○之妻午○○、酉○○○之指│
│ 述見原審卷第70、71頁。 │
└────────────────────────────────────┘
附表三:
(會期預計自87年11月5日起至90年10月5日止,每月5日上午9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後棟辦公室內開標,每會10,000元,最低標1,2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連會首共36會)┌──┬───────┬────────┬────────────────┐
│編號│得標日期(得標│遭冒標之活會會員│詐 得 金 額│
│ │金額) │或被虛列之會員名│ │
│ │ │義 │備 註│
├──┼───────┼────────┼────────────────┤
│ 一 │88年2月6日 │未○○冒用「張瑜│⑴詐得33會(包括遭冒標之張瑜真,│
│ │(3,870元) │真」名義得標 │ 尚為活會之王錢科崔德政、張瑜│
│ │ │ │ 真、汪楊政、傅秀雄林武政、林│
│ │ │ │ 保祿、李鳳嬌、方正人、申○○、│
│ │ │ │ 己○○、戌○○、吳玉霞邱素惠
│ │ │ │ 、朱永宏、A○○、陳雪卿、劉玉│
│ │ │ │ 熔、壬○○、丙○○、徐鳳珠、張│
│ │ │ │ 惠玲、甲○○各1會,劉江炫、江 │
│ │ │ │ 炫龍、龍金妹各2會及黃彧思3會)│
│ │ │ │ ,共330,000元。 │
│ │ │ │⑵張瑜真之弟丑○○之指述見調查站│
│ │ │ │ 卷第14至15頁、第3872號卷第22、│
│ │ │ │ 84頁、原審卷第26、43、154、155│
│ │ │ │ 頁。 │
├──┼───────┼────────┼────────────────┤
│ 二 │88年5月7日 │未○○冒用「李鳳│⑴詐得31會(包括遭冒標之張瑜真、│
│ │(3,150元) │嬌」名義得標 │ 李鳳嬌李鳳琴以其姊李鳳嬌之名│
│ │ │ │ 義參加1會】,尚為活會之張瑜真
│ │ │ │ 、汪楊政、傅秀雄林武政、林保│
│ │ │ │ 祿、方正人、申○○、己○○、劉│
│ │ │ │ 文嬌、吳玉霞邱素惠朱永宏、│
│ │ │ │ A○○、陳雪卿、劉玉熔、壬○○│
│ │ │ │ 、丙○○、徐鳳珠、張惠玲、江秀│
│ │ │ │ 英各1會,劉江炫江炫龍、龍金 │
│ │ │ │ 妹各2會及黃彧思3會),共 │
│ │ │ │ 310,000 元。 │
│ │ │ │⑵李鳳琴之指述見原審卷第152頁。 │
├──┼───────┼────────┼────────────────┤




│ 三 │88年7月8日 │未○○冒用「黃成│⑴詐得30會(包括遭冒標之張瑜真、│
│ │(3,250元) │滄」名義得標 │ 李鳳嬌、申○○,尚為活會之張瑜│
│ │ │ │ 真、汪楊政、傅秀雄林武政、林│
│ │ │ │ 保祿、己○○、戌○○、吳玉霞、│
│ │ │ │ 邱素惠朱永宏、A○○、陳雪卿
│ │ │ │ 、劉玉熔、壬○○、丙○○、徐鳳│
│ │ │ │ 珠、張惠玲、甲○○各1會,劉江 │
│ │ │ │ 炫、江炫龍、龍金妹各2會及黃彧 │
│ │ │ │ 思3會),共300,000元。 │
│ │ │ │⑵申○○之指述見原審卷第68頁。 │
├──┼───────┼────────┼────────────────┤
│ 四 │88年8月16日 │未○○冒用「周慶│⑴詐得30會(包括遭冒標之張瑜真、│
│ │(3,510元) │賢」名義得標 │ 李鳳嬌、申○○、己○○【己○○│
│ │ │ │ 之妻呂麗足以己○○之名義參加1 │
│ │ │ │ 會】,尚為活會之張瑜真汪楊政│
│ │ │ │ 、傅秀雄林武政林保祿、劉文│
│ │ │ │ 嬌、吳玉霞邱素惠朱永宏、涂│
│ │ │ │ 翠香、陳雪卿、劉玉熔、壬○○、│
│ │ │ │ 丙○○、徐鳳珠、張惠玲、甲○○│
│ │ │ │ 各1會,劉江炫江炫龍、龍金妹 │
│ │ │ │ 各2會及黃彧思3會),共300,000 │
│ │ │ │ 元。 │
│ │ │ │⑵呂麗足之指述見原審卷第152、154│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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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88年9月6日 │未○○冒用「劉文│⑴詐得30會(包括遭冒標之張瑜真、│
│ │(3,670元) │嬌」名義得標 │ 李鳳嬌、申○○、己○○、戌○○│
│ │ │ │ ,尚為活會之張瑜真汪楊政、傅│
│ │ │ │ 秀雄、林武政林保祿吳玉霞、│
│ │ │ │ 邱素惠朱永宏、A○○、陳雪卿
│ │ │ │ 、劉玉熔、壬○○、丙○○、徐鳳│
│ │ │ │ 珠、張惠玲、甲○○各1會,劉江 │
│ │ │ │ 炫、江炫龍、龍金妹各2會及黃彧 │
│ │ │ │ 思3會),共300,000元。 │
├──┼───────┼────────┼────────────────┤
│ 六 │88年12月13日 │未○○冒用「汪楊│⑴詐得28會(包括遭冒標之張瑜真、│
│ │(3,510元) │政」名義得標 │ 李鳳嬌、申○○、己○○、戌○○│
│ │ │ │ 、汪楊政,尚為活會之傅秀雄、林│
│ │ │ │ 武政、林保祿邱素惠朱永宏、│
│ │ │ │ A○○、陳雪卿、劉玉熔、壬○○│




│ │ │ │ 、丙○○、徐鳳珠、張惠玲、江秀│
│ │ │ │ 英各1會,劉江炫江炫龍、龍金 │
│ │ │ │ 妹各2會及黃彧思3會),共280,00│
│ │ │ │ 0元。 │
│ │ │ │⑵汪楊政之妻亥○○之指述見調查站│
│ │ │ │ 卷第8至11頁、第3872號卷第22頁 │
│ │ │ │ 、原審卷第39、40、43、1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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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總共詐得1,820,000元。 │
│⑵甲○○、壬○○之妻午○○、酉○○○、丙○○之指述見原審卷第70、71頁。 │
│⑶A○○(即朱永宏之妻)、卯○○(原名陳雪卿)之指述見原審卷第72、155頁 │
│⑷徐鳳珠之指述見原審卷第152、155頁。 │
└────────────────────────────────────┘
附表四:
(會期預計自88年10月10日起至91年9月10日止,每月10日開標,每會10,000元,最低標1,2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連會首共36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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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得標日期(得標│遭冒標之活會會員│詐 得 金 額│
│ │金額) │或被虛列之會員名│ │
│ │ │義 │備 註│
├──┼───────┼────────┼────────────────┤
│ 一 │89年2月1日 │未○○虛列「胡蘇│⑴互助會簿上所載之「辛○○」、「│
│ │(3,960元) │國」為會員,冒用│ 」、「宙○○」、「劉玉熔」均係│
│ │ │其名義得標 │ 未○○虛列,故關於辛○○、戴燃│
│ │ │ │ 鎔、劉玉熔此3會部分,於首會及 │
│ │ │ │ 後續冒用其他會員得標時均未取得│
│ │ │ │ 此3會員之會款,以下均同。 │
│ │ │ │⑵詐得28會(包括尚為活會之吳玉霞
│ │ │ │ 、陳惠玟、張秀鳳、詹玉枝范日
│ │ │ │ 富、王覺吾、宇○○、吳耀瑋、龍│
│ │ │ │ 金妹、彭秀珠、丁○○、陳雪卿、│
│ │ │ │ 林保祿林武政葛芳蘭、乙○○│
│ │ │ │ 、寅○○、黃文巧、戴育宏【自首│
│ │ │ │ 會起即由賴傳增承接,以下均同】│
│ │ │ │ 各1會,子○○、江炫龍、辰○○ │
│ │ │ │ 均2會及壬○○3會),共280,000 │
│ │ │ │ 元。 │
│ │ │ │⑶辛○○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15至17│
│ │ │ │ 頁、第3872號卷第22、83頁、原審│




│ │ │ │ 卷第26、43、44、1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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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89年4月7日 │未○○冒用「陳惠│⑴詐得27會(包括遭冒標之陳惠玟,│
│ │(4,050元) │玟」名義得標 │ 尚為活會之張秀鳳、詹玉枝范日
│ │ │ │ 富、王覺吾、宇○○、吳耀瑋、龍│
│ │ │ │ 金妹、彭秀珠、丁○○、陳雪卿、│
│ │ │ │ 林保祿林武政葛芳蘭、乙○○│
│ │ │ │ 、寅○○、黃文巧、賴傳增各1會 │
│ │ │ │ ,子○○、江炫龍、辰○○均2會 │
│ │ │ │ 及壬○○3會),共270,000元。 │
├──┼───────┼────────┼────────────────┤
│ 三 │89年5月15日 │未○○虛列「戴燃│⑴詐得27會(包括遭冒標之陳惠玟,│
│ │(3,710元) │鎔」為會員,冒用│ 尚為活會之張秀鳳、詹玉枝范日
│ │ │其名義得標 │ 富、王覺吾、宇○○、吳耀瑋、龍│
│ │ │ │ 金妹、彭秀珠、丁○○、陳雪卿、│
│ │ │ │ 林保祿林武政葛芳蘭、乙○○│
│ │ │ │ 、寅○○、黃文巧、賴傳增各1會 │
│ │ │ │ ,子○○、江炫龍、辰○○均2會 │
│ │ │ │ 及壬○○3會),共270,000元。 │
│ │ │ │⑵宙○○之指述見調查站卷第5至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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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