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暨
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哲賢於民國109年06月1
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