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江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
暨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范江洲於民國92年06月12
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11年08月2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85,0
52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