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801號
PTDV,111,司促,10801,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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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陳思凱小凱專業野蠻驕傲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9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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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