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62號
PTDV,111,司促,10662,2022100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孔志成

阮氏金鑾

一、債務人孔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本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12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孔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由債務人阮氏金鑾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