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27號
PTDV,111,司促,10527,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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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仁愛停車場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送達代收人 王森永台中市○○區○○里○○○道0段00 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牌000-0000之車籍資料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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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