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仁愛停車場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送達代收人 王森永 居台中市○○區○○里○○○道0段00 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車牌000-0000之車籍資料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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