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柯子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琦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或
具狀更正請求之利息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民法第2
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