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劉林鳳枝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被 告 蔡玉梅
訴訟代理人 劉清圓
被 告 劉連平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劉枳妘
被 告 劉鍾盛英
劉祖華
劉秀貞
劉又誠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貴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一一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分割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其中426地號土地因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為何,於 本院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370號案件訴訟中。為此, 兩案所爭訟者實屬同一土地,且須確定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 各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後,始能進行本案之土地分割,是兩案 實不應有所矛盾,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上開民事案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確定為據,依前揭說明,為避免裁判歧異 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案件訴訟確定前,
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