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11號
PTDM,111,附民,611,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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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游茹茵
被 告 林宜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
四、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7日宣判,惟原告於上 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0月5日,始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查,則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提起時上開刑 事案件尚未經上訴,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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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