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50號
PTDM,111,訴,650,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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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竹松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544、776、1051、1052、1073、1604、1734、194
4、274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648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竹松(其餘同案被告蔡日光陳婷婷張祐生陶宗莉蔡文郎簡國錆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審 結)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 他命並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 公告列為禁藥管理,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或轉讓,竟為圖利益 ,分別基於轉讓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或轉讓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示之人 (各次買賣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種類、數量及交易 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2年5月6日繫屬本院, 乃因其疾病不能到庭,本院於104年9月11日裁定其能到庭以 前停止審判,被告嗣於111年10月11日死亡等情,此有本院 裁定、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88號),係以被告所為,與本案起訴



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等語。 查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核與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同一,既 屬同一事實,該部分自毋庸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 明。
五、末查,沒收現制已非附屬於主刑之從刑,倘因被告死亡而判 決不受理,則本案如有違禁物或其他應沒收之物,仍得由檢 察官視個案情節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末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艾彤
附表:
編號 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編號 販賣、轉讓者 販賣、轉讓之時間、地點 方 式 交易金額(每包) 1 17 張竹松 101年8月27日6時許,在張竹松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住處客廳 張竹松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張祐生施用。 無償轉讓 2 19 張竹松 101年8月19日12時35分許,在張竹松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住處客廳 李明發張竹松聯繫後,由張竹松販賣海洛因1包予李明發 3000元 3 20 張竹松 101年11月7日4時3分許,在張竹松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住處樓下 徐家棟張竹松聯繫後,由張竹松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徐家棟 1000元 4 21 張竹松 102年1月5日19時許,在張竹松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住處 張竹松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張祐銘施用。 無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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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