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36號
PTDM,111,聲,113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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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奎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奎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 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本案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各罪間之犯罪時間 相距之遠近、犯罪之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 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 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 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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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