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878號
PTDM,111,簡,87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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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仁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忠仁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酒貳瓶及酒架貳座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忠仁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行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提出證明方法以及 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民國111 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 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 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之前已有多次竊盜並入監執行之前科,素行不良 ,有前引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猶恣意竊取 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 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 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 竊得之紅酒2瓶及酒架2座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 還或賠償告訴人黃榮宗,被告固於警詢中供稱:紅酒部分已 經喝完、酒架我放在萬聖宮鐵製辦公桌等語(見警卷第8頁 ),然尚無證據以資證明,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



得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085號
  被   告 曾忠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忠仁前曾因竊盜、妨害公務及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2月、3月、5月(2次)確定 ,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8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甫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執行完畢。二、詎曾忠仁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 意,於111年4月14日18時36分許,在址設屏東縣○○市○○路00 0巷0○0號由黃榮宗擔任爐主所管理之「萬聖宮」廟宇內,趁 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該廟供桌上所擺放之紅酒2瓶 及酒架2座(共約值新臺幣【下同】2,600元),得手後旋即 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 獲上情。
三、案經黃榮宗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忠仁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榮



宗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調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 面3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忠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 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犯罪所 得,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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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