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竣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號、110年度
毒偵字第2061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藍竣國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1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0年10月 29日開始執行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 民國111年7月6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局本部保安隊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 步檢驗報告單)2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查獲涉嫌毒 品防治條例案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3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430號鑑定書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817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均核屬違禁物無訛,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 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一)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8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47公克 (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2.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1.43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77公克 (三)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6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66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707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17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