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25號
PTDM,111,單禁沒,225,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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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鄭家裕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6 月23日死亡,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734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 (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卷第66至68頁),均核屬違禁物 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 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505公克,驗後淨重0.49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582公克,驗後淨重0.57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603公克,驗後淨重0.593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384公克,驗後淨重0.374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66公克,驗後淨重0.155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64公克,驗後淨重0.152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62公克,驗後淨重0.150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590公克,驗後淨重0.580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80公克,驗後淨重0.170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64公克,驗後淨重0.153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49公克,驗後淨重0.137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後淨重0.150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43公克,驗後淨重0.130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59公克,驗後淨重0.14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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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