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裕(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4號、111年度偵字第74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家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十字弓1支,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 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 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刀械,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三、經查,被告鄭家裕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4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十字弓1把,經送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略以:送鑑驗十字弓1把,弓身 長約43公分,弓臂寬約25公分,有槍托、板機、準星,為發 射箭矢之機械原理,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 械乙節,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5月23日高市警保 字第11133167400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登記表、照片附卷可 稽(見偵卷第21至24頁),是扣案之十字弓1把確屬違禁物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十字弓1 把,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