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6號
ILDV,111,訴,346,202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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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曾春花


上1人輔助人 江德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江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2萬4,923元(見本院卷一第262頁),則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2萬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
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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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