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8號
ILDV,111,訴,178,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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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邱義興
邱敏慧

吳春榮
吳春堂
吳俊賢
吳春順
吳春蘭
吳春玲
吳榮傳
吳素貞
吳美花

邱繼億

邱繼緯

被代位人 邱義宏之遺產管理人邱繼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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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