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邱義興 邱敏慧 吳春榮 吳春堂 吳俊賢 吳春順 吳春蘭 吳春玲 吳榮傳 吳素貞 吳美花 邱繼億 邱繼緯 被代位人 邱義宏之遺產管理人邱繼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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