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2號
ILDV,111,訴,172,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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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 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黃群策

黃群弼
黃幼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惠君
黃復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凌君

被 告 張育才
張綺玶
張佑安
張喬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華

被 告 鄭吳雪
鄭堃

鄭喜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安君
被 告 鄭雅分
鄭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玉梅



被 告 李佩穎
受 告知人 吳秀華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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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