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 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黃群策 黃群弼 黃幼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惠君 黃復君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凌君 被 告 張育才 張綺玶 張佑安 張喬筑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素華 被 告 鄭吳雪 鄭堃濤 鄭喜天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安君 被 告 鄭雅分 鄭明珠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玉梅 被 告 李佩穎 受 告知人 吳秀華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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