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吳聰毅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易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