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5號
ILDV,111,補,255,202210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林張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莉萍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張素貞、被告俞莉萍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