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5號
ILDV,111,司拍,75,202210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謝艾朋(原名謝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將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 來所負之債務清償,陸續設定新臺幣(下同)344萬元、413 萬元及60萬元之第一、二、三順序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12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86 萬元、50萬元及344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合 計6,126,5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主檔 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並於111年8月17日通 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 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