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1號
ILDV,111,司執消債更,11,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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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廖倉酩
代 理 人 黃豪志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 定自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 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之翌日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920 元,共72期,清償金額為786,240元,合計共6年72期,清償 成數約15.15%。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111年9月22日以書面檢送予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後,債權 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 為同意更生方案。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此有債權表附 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三、再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 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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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