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吳柏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陸仟肆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