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張淵捷即糖磚食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