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呂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肆佰參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忠仁於民國110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0月17日止累計290,434元正未給付,其中280,495元為本
金;9,9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1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0495元 呂忠仁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