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邱美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叁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
期二七O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美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