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林文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柒萬壹仟肆
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利
息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代墊保費貳仟貳佰貳拾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