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哲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零柒元
,及其中㈠陸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二日起,㈡肆仟壹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二日起,㈢壹仟肆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