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96號
ILDV,111,司促,4496,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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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電信服務費,因債務人累計多期帳款未繳 ,自應負擔16,720元部分,其請求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其另請求債務人就電話號碼0976***109亦應負擔累計帳款 24,791元部分,雖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行動電話服務費申請 書影本以為釋明,聲請人雖經合法送達,迄今仍未能補正。 故,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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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