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2218號
TPHM,94,上訴,2218,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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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
緝字第67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89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甲○○」簽名肆枚、印文貳枚、附表二所示偽造之「Roy Kao」簽名肆枚、附表三編號四十五所示偽造之「R oy Kao」簽名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乙○○前為甲○○於唱片公司之經紀人及唱片助理,並為甲○○保管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印章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嗣因遭友人積欠款項而週轉不靈,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84年9月4日持所保管之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中國信託大業高島屋百貨認同卡金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甲○○」簽名而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並持向臺北市○○路○段341號中國信託仁愛分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使中國信託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係甲○○本人申請信用卡而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中國信託對於信用卡持卡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乙○○於詐得附表二編號一之信用卡後,陸續因信用卡到期或遺失而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向中國信託申請補發,中國信託亦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二至四所示時間核准如附表二所示之各信用卡,乙○○並先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英文簽名「RoyKao」各1枚,藉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簽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權使用之意思,而偽造信用卡背面私文書。乙○○於詐得上開各信用卡後:㈠
一、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並基於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84年11月10日起至90年12月 25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向附表三所示各商店刷卡消費而 行使,以供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並冒用甲○ ○名義連續於簽帳單上偽造「Roy Kao」簽名以表示確認交 易金額、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後,偽造各簽帳單 私文書,並持交商店人員以行使之,使各該商店店員誤認乙



○○為真正信用卡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附表三所示 之餐飲等財物及使乙○○享受保險、通訊及SPA服務之利益 ,均足以生損害於甲○○、中國信託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消 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三所示各商店,總計詐得價值新 台幣(下同)243,168元之財物及利益。二、乙○○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上開詐得之信用 卡,自85年5月16日起至90年8月29日止,先後於附表四所示 時間,在如附表四所示各自動付款機輸入密碼,使自動付款 機辨識系統誤認係該信用卡之申請人甲○○本人提領現金而  交付如附表四所示各筆金額,乙○○遂以此不正方法總計由  附表四所示各自動付款機取得567,000元。三、乙○○再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於90年3月8日,再以甲○○名義填載中國信託繳稅專案貸 款申請書,並於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甲○○」簽名、盜 蓋所保管之「甲○○」印章而偽造「甲○○」之印文後,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之申請書私文書,持向臺北市○○○ 路122號中國信託敦北分行申辦貸款,致銀行承辦人員誤 認係甲○○本人申請貸款而陷於錯誤,並核准貸款,嗣於 同年4月3日撥款50萬元至乙○○所保管之前揭甲○○於中 國信託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而全數 為乙○○以轉帳或由自動付款機提領花用。嗣於91年間, 甲○○因屢獲中國信託催繳帳款之通知,發現遭人冒名申 請信用卡及申辦貸款,委託乙○○終止該偽冒信用卡,乙 ○○為掩飾自己犯行,竟再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冒用甲○○名義,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三之傳真函一紙 ,持向中國信託銀行姓名、年籍不詳之承辦人員「陳先生 」以表示甲○○承認前開信用卡及貸款申辦事宜而行使之 ,均足生損害於甲○○及中國信託。嗣甲○○屢接獲中國 信託之催收通知,始發覺有異,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惟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並未否認其犯行,僅稱希望予其緩刑或易科罰 金之機會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告訴代理人邱姿瑛律師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申請書私 文書、傳真函影本、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 查詢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25556號支付命 令、中國信託92年8月27日陳報狀附伯爵旅行社簽帳單1紙、 中國信託92年10月13日陳報狀所附持卡人關係戶查詢、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2年11月11日(92)聯卡會計字第



551號函暨所附慶龍電機行簽帳單2紙、中國信託94年5月17 日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告訴人於中國信託之 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及扣案之中國信託大業高島屋百貨 聯名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等在卷可稽。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 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背面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 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 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 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見解。是被告偽造申請書後詐 得各信用卡,並於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用以刷卡消費、預借 現金,又偽造申請書以詐得貸款,與偽造傳真信函以掩飾犯 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附表一所示私文書、附表二所示各信用卡背面私 文書、附表三所示各筆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第339條第1 詐欺取財罪(詐得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詐得附表三所示之 財物及50萬元貸款)、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詐得附表 三所示之保險、通訊及SPA服務利益,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 未記載此部分法條,惟被告詐得各該利益業據檢察官於起訴 書附表二中詳載,已經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補 充此部分法條(見原審卷訴緝第25頁背面),自得併予審酌 )、第339條之2第1項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得他人之物罪(附 表四所示各次預借現金)。被告於申請書、傳真函、信用卡 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簽名、盜用印文,分別為偽造申 請書、傳真函、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又偽造申請書、傳真函、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帳單 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詐欺得利、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均 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均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 加重其刑。被告為詐得財物、利益及由自動付款設備詐領現 金,而行使偽造附表一、二、三所示私文書,是其所犯上開 四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 ,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信 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Roy Kao」簽名而偽造各該信用卡私 文書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上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就附表一、二、三所 示偽造之「甲○○」簽名、印文及「Roy Kao」簽名諭知沒



收部分尚有違誤(詳後述),被告上訴雖無理由,仍應予撤 銷自為判決。審酌被告素行尚可,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其冒 用告訴人名義詐領財物、利益,長達6年之久,詐得財物、 利益價值總計達1,310,168元,更令告訴人受到遭發卡銀行 催討債務,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甚大,犯罪後尚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失,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 的等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1年。
四、附表一偽造之「甲○○」簽名4枚、印文2枚、附表二偽造之 「Roy Kao」簽名4枚、附表三編號四十五偽造之「Roy Kao 」簽名1枚(見原審卷第24頁),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其餘如附表一所示申請書、傳真函、附表三各 筆消費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除編號四五之簽帳單正中國信 託曾於原審提出外,見原審卷第22-24頁),均經被告向中 國信託、各商店提出行使,非其所有,附表三各筆消費之簽 帳單持卡人存根聯部分雖為被告所有,然均已丟棄,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不能證明現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不易,均不 予宣告沒收。扣案之中國信託大葉高島屋百貨聯名卡(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號)卡片,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會員 中國信託所有,為該卡片背面詳載,非被告所有,亦不予宣 告沒收(惟該卡片背面簽名欄之偽造簽名則應予沒收,如上 述)。附表三之簽帳單(除編號四十五外),依中國信託92 年11月4日陳報狀暨所附VISA、MASTER國際組織關於調單扣 款規定、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5日(92)政 查字第1477號函、荷蘭銀行92年11月12日(風管)荷銀(信 )字第921101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92年11月 10日(92)上卡帳字第362號函、英商渣打銀行臺北分行92 年11月18日(92)渣信字第1184號函、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 部92年11月19日(92)卡發字第373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92年11月26日(92)港匯銀卡字第03421 號函、大 眾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1月12日(93)卡發字第15號函、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93年1月19日(92 ) 渣信字第一1490號函、荷蘭銀行93年1月14日(風管)荷銀 (信)字第930103號函、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93年2月26 日(93)政查字第2337號函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均已逾保存 期限,依商場作業,其已銷毀或拋棄,因無法證明現尚存在 ,其上偽造之「Roy Kao」簽名自無從宣告沒收,是均不予 沒收,附此敘明。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
│一 │八十四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簽名二枚 │
│ │九月四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認│ │
│ │ │同卡金卡申請書 │ │
├──┼────┼────────┼──────────┤
│二 │九十年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印文二枚 │




│ │月八日 │繳稅專貸款申請書│「甲○○」簽名一枚 │
├──┼────┼────────┼──────────┤
│三 │九十一年│傳真函 │「甲○○」簽名一枚 │
│ │十月間某│ │ │
│ │日 │ │ │
├──┴────┴────────┴──────────┤
│偽造署押總計:「甲○○」印文二枚、「甲○○」簽名四枚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
│一 │八十四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Roy Kao」簽名一枚 │
│ │九月四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認│ │
│ │ │同卡金卡VISA卡 │ │
│ │ │(卡號:00000000│ │
│ │ │00000000) │ │
├──┼────┼────────┼──────────┤
│二 │八十六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Roy Kao」簽名一枚 │
│ │四月間 │大葉高島屋百貨認│ │
│ │ │同卡金卡VISA卡 │ │
│ │ │(卡號:00000000│ │
│ │ │00000000) │ │
├──┼────┼────────┼──────────┤
│三 │八十九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Roy Kao」簽名一枚 │
│ │一月二十│大葉高島屋百貨認│ │
│ │五 │同卡金卡VISA卡 │ │
│ │ │(卡號:00000000│ │
│ │ │00000000) │ │
├──┼────┼────────┼──────────┤
│四 │八十四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Roy Kao」簽名一枚 │
│ │九月四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認│ │
│ │ │同卡金卡MASTER卡│ │
│ │ │(卡號:00000000│ │
│ │ │00000000) │ │
├──┴────┴────────┴──────────┤
│偽造署押總計:「Roy Kao」簽名四枚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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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消費商店│偽造之文書 │使用之信│偽造之署押及│消費金額 │備註│
│號│ │ │ │用卡卡號│數量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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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遠東航空│香港上海匯豐│00000000│一式二聯 │一千三百二十│ │
│ │四年│股份有限│銀行簽帳單 │00000000│「Roy Kao」 │三元 │ │
│ │十一│公司 │ │ │ │ │ │
│ │月十│ │ │ │ │ │ │
│ │日 │ │ │ │ │ │ │
├─┼──┼────┼──────┼────┼──────┼──────┼──┤
│二│八十│大華航空│荷蘭銀行簽帳│00000000│一式二聯 │三千四百零四│ │
│ │四年│股份有限│單 │00000000│ │元 │ │
│ │十一│公司 │ │ │ │ │ │
│ │月十│ │ │ │ │ │ │
│ │一日│ │ │ │ │ │ │
├─┼──┼────┼──────┼────┼──────┼──────┼──┤
│三│八十│復興航空│香港上海匯豐│同上 │一式二聯 │二千零五十六│ │
│ │四年│公司花蓮│銀行簽帳單 │ │「Roy Kao」 │元 │ │
│ │十一│站 │ │ │ │ │ │
│ │月十│ │ │ │ │ │ │
│ │五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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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吸引力綜│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二千一百二十│ │
│ │四年│合百貨股│ │ │「Roy Kao」 │元 │ │
│ │十二│份有限公│ │ │ │ │ │
│ │月二│司 │ │ │ │ │ │
│ │十六│ │ │ │ │ │ │
│ │日 │ │ │ │ │ │ │
├─┼──┼────┼──────┼────┼──────┼──────┼──┤
│五│八十│芝加哥餐│同上 │00000000│一式二聯 │一千三百四十│ │
│ │五年│廳 │ │00000000│「Roy Kao」 │二元 │ │
│ │一月│ │ │ │ │ │ │
│ │二日│ │ │ │ │ │ │
├─┼──┼────┼──────┼────┼──────┼──────┼──┤
│六│八十│高R股份 │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式二聯 │二百九十二元│ │
│ │五年│有限公司│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 │ │
│ │一月│ │心簽帳單 │ │ │ │ │
│ │十日│ │ │ │ │ │ │
├─┼──┼────┼──────┼────┼──────┼──────┼──┤
│七│八十│主婦商場│荷蘭銀行簽帳│同上 │一式二聯 │一千五百二十│ │
│ │五年│股份有限│單 │ │「Roy Kao」 │六元 │ │




│ │二月│公司 │ │ │ │ │ │
│ │六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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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十│捷威旅行│財團法人聯合│00000000│一式二聯 │五千四百元 │ │
│ │五年│社股份有│信用卡處理中│00000000│「Roy Kao」 │ │ │
│ │二月│限公司 │心簽帳單 │ │ │ │ │
│ │九日│ │ │ │ │ │ │
├─┼──┼────┼──────┼────┼──────┼──────┼──┤
│九│八十│聿聯企業│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三百六十元 │ │
│ │五年│股份有限│ │ │「Roy Kao」 │ │ │
│ │二月│公司 │ │ │ │ │ │
│ │十一│ │ │ │ │ │ │
│ │日 │ │ │ │ │ │ │
├─┼──┼────┼──────┼────┼──────┼──────┼──┤
│十│八十│吸引力綜│香港上海匯豐│同上 │一式二聯 │二千二百三十│ │
│ │五年│合百貨股│銀行簽帳單 │ │「Roy Kao」 │二元 │ │
│ │二月│份有限公│ │ │ │ │ │
│ │十五│司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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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松青超級│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 式二聯 │五百九十三元│ │
│一│五年│市場民生│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 │ │
│ │二月│分公司 │心簽帳單 │ │ │ │ │
│ │二十│ │ │ │ │ │ │
│ │六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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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HONG │國外消費簽帳│同上 │一式二聯 │五百五十四元│ │
│二│五年│KONG │單 │ │「Roy Kao」 │ │ │
│ │四月│DAIMARU │ │ │ │ │ │
│ │十二│ │ │ │ │ │ │
│ │日 │ │ │ │ │ │ │
├─┼──┼────┼──────┼────┼──────┼──────┼──┤
│十│八十│HONG │簽帳單 │同上 │一式二聯 │三十五元 │ │
│三│五年│KONG │ │ │「Roy Kao」 │ │ │
│ │四月│ │ │ │ │ │ │
│ │十二│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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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HONG │簽帳單 │同上 │一式二聯 │二十一元 │ │
│四│五年│KONG │ │ │「Roy Kao」 │ │ │




│ │四月│ │ │ │ │ │ │
│ │十二│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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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HONG │簽帳單 │同上 │一式二聯 │十八元 │ │
│五│五年│KONG │ │ │「Roy Kao」 │ │ │
│ │四月│ │ │ │ │ │ │
│ │十二│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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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國華航空│荷蘭銀行簽帳│同上 │一式二聯 │二千零四十六│ │
│六│五年│股份有限│單 │ │「Roy Kao」 │元 │ │
│ │五月│公司 │ │ │ │ │ │
│ │四日│ │ │ │ │ │ │
├─┼──┼────┼──────┼────┼──────┼──────┼──┤
│十│八十│捷威旅行│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式二聯 │一千七百八十│ │
│七│五年│社股份有│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元 │ │
│ │五月│限公司 │心簽帳單 │ │ │ │ │
│ │四日│ │ │ │ │ │ │
├─┼──┼────┼──────┼────┼──────┼──────┼──┤
│十│八十│捷威旅行│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四千五百元 │ │
│八│五年│社股份有│ │ │「Roy Kao」 │ │ │
│ │五月│限公司 │ │ │ │ │ │
│ │十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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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金石堂實│ │同上 │一式二聯 │二百元 │ │
│九│五年│業股份有│ │ │「Roy Kao」 │ │ │
│ │六月│限公司 │同上 │ │ │ │ │
│ │十六│ │ │ │ │ │ │
│ │日 │ │ │ │ │ │ │
├─┼──┼────┼──────┼────┼──────┼──────┼──┤
│二│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一千一百元 │ │
│十│五年│屋百貨股│ │ │「Roy Kao」 │ │ │
│ │七月│份有限公│ │ │ │ │ │
│ │七日│司(購買│ │ │ │ │ │
│ │ │商品:大│ │ │ │ │ │
│ │ │葉高島屋│ │ │ │ │ │
│ │ │婦女單品│ │ │ │ │ │
│ │ │組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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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FORMOSA │英商渣打銀行│同上 │一式二聯 │二千一百一十│ │
│一│五年│AIRLINES│簽帳單 │ │「Roy Kao」 │五元 │ │
│ │八月│ │ │ │ │ │ │
│ │十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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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大葉高島│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式二聯 │二百六十三元│ │
│二│五年│屋百貨股│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 │ │
│ │十月│份有限公│心簽帳單 │ │ │ │ │
│ │二十│司 │ │ │ │ │ │
│ │九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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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八百六十九元│ │
│三│五年│屋百貨股│ │ │「Roy Kao」 │ │ │
│ │十月│份有限公│ │ │ │ │ │
│ │三十│司 │ │ │ │ │ │
│ │一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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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星期五股│荷蘭銀行簽帳│00000000│一式二聯 │四千三百二十│ │
│四│六年│份有限公│單 │00000000│「Roy Kao」 │三元 │ │
│ │四月│司 │ │ │ │ │ │
│ │二十│ │ │ │ │ │ │
│ │七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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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台灣和高│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式二聯 │一千八百九十│ │
│五│六年│實業股份│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元 │ │
│ │五月│有限公司│心簽帳單 │ │ │ │ │
│ │十二│ │ │ │ │ │ │
│ │日 │ │ │ │ │ │ │
├─┼──┼────┼──────┼────┼──────┼──────┼──┤
│二│八十│何嘉仁書│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二百八十八元│ │
│六│六年│店 │ │ │「Roy Kao」 │ │ │
│ │五月│ │ │ │ │ │ │
│ │十二│ │ │ │ │ │ │
│ │日 │ │ │ │ │ │ │
├─┼──┼────┼──────┼────┼──────┼──────┼──┤
│二│八十│台灣和高│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一千八百七十│ │
│七│六年│實業股份│ │ │「Roy Kao」 │一元 │ │
│ │五月│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 │ │ │ │ │ │
│ │日 │ │ │ │ │ │ │




├─┼──┼────┼──────┼────┼──────┼──────┼──┤
│二│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一百二十三元│ │
│八│六年│屋百貨股│ │ │「Roy Kao」 │ │ │
│ │五月│份有限公│ │ │ │ │ │
│ │十五│司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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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二百七十九元│ │
│九│六年│屋百貨股│ │ │「Roy Kao」 │ │ │
│ │五月│份有限公│ │ │ │ │ │
│ │十五│司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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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九百七十三元│ │
│十│六年│屋飾品珠│ │ │「Roy Kao」 │ │ │
│ │五月│寶 │ │ │ │ │ │
│ │十八│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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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四百零八元 │ │
│一│六年│屋百貨股│ │ │「Roy Kao」 │ │ │
│ │五月│份有限公│ │ │ │ │ │
│ │十八│司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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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皇城泰緬│中國信託商業│同上 │一式二聯 │三千元 │ │
│二│六年│有限公司│銀行簽帳單 │ │「Roy Kao」 │ │ │
│ │十二│ │ │ │ │ │ │
│ │月二│ │ │ │ │ │ │
│ │十五│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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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丞燕國際│ │同上 │一式二聯 │一萬七千一百│ │
│三│七年│股份有限│ │ │「Roy Kao」 │三十六元 │ │
│ │三月│公司 │ │ │ │ │ │
│ │二十│ │ │ │ │ │ │
│ │四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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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丞燕國際│ │同上 │一式二聯 │一萬四千三百│ │
│四│七年│股份有限│ │ │「Roy Kao」 │六十四元 │ │




│ │三月│公司 │ │ │ │ │ │
│ │三十│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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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丞燕國際│荷蘭銀行簽帳│同上 │一式二聯 │一萬五千一百│ │
│五│七年│股份有限│單 │ │「Roy Kao」 │二十元 │ │
│ │四月│公司 │ │ │ │ │ │
│ │十三│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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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大華車行│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式二聯 │一萬一千七百│ │
│六│七年│ │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一十一元 │ │
│ │四月│ │心簽帳單 │ │ │ │ │
│ │二十│ │ │ │ │ │ │
│ │七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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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翠滿園餐│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七千三百一十│ │
│七│七年│廳 │ │ │「Roy Kao」 │五元 │ │
│ │五月│ │ │ │ │ │ │
│ │十七│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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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金玉滿堂│香港上海匯豐│同上 │一式二聯 │一千九百八十│ │
│八│七年│旅行社股│銀行簽帳單 │ │「Roy Kao」 │元 │ │
│ │五月│份有限公│ │ │ │ │ │
│ │二十│司 │ │ │ │ │ │
│ │八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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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丞燕國際│荷蘭銀行簽帳│同上 │一式二聯 │八千八百七十│ │
│九│七年│股份有限│單 │ │「Roy Kao」 │二元 │ │
│ │五月│公司 │ │ │ │ │ │
│ │二十│ │ │ │ │ │ │
│ │八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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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太平洋崇│財團法人聯合│同上 │一式二聯 │四百二十七元│ │
│十│七年│光百貨股│信用卡處理中│ │「Roy Kao」 │ │ │
│ │六月│份有限公│心簽帳單 │ │ │ │ │
│ │十九│司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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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大葉高島│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五百一十一元│ │
│一│七年│屋百貨股│ │ │「Roy Kao」 │ │ │
│ │十月│份有限公│ │ │ │ │ │
│ │二十│司 │ │ │ │ │ │
│ │六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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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維那斯仕│中國信託商業│同上 │一式二聯 │六千六百二十│ │
│二│八年│女三溫暖│銀行 │ │「Roy Kao」 │元 │ │
│ │七月│ │ │ │ │ │ │
│ │十八│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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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中港晶華│香港上海匯豐│同上 │一式二聯 │五千二百三十│ │
│三│八年│股份有限│銀行簽帳單 │ │「Roy Kao」 │四元 │ │
│ │九月│公司 │ │ │ │ │ │
│ │二十│ │ │ │ │ │ │
│ │九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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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思力國際│同上 │同上 │一式二聯 │七千五百二十│ │
│四│八年│股份有限│ │ │「Roy Kao」 │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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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