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空軍作戰指揮部
代 表 人 曹進平
訴訟代理人 吳孟晨
高亘
董哲宏
被 告 呂岳哲
呂文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於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價額在新 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合先敘明。㈡、本件被告乙○○、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有本院公示送達通知書及證書各1份存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48、50頁),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乙○○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入伍,核定於110年4月13日0 時退伍,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處分,依志願士兵服 役條例第5-1條第2項,因被告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經原告 合算應賠償公費7萬6,689元,被告申請分期付款,經原告通 知,迄今尚餘6萬5,100元。
㈡、並聲明:
1、被告乙○○、甲○○等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6萬5,1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答 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 付,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 按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現役 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 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待遇條例第3條第2項前段 及第15條均分別訂有明文。
㈡、查被告乙○○依於108年間轉服志願役,並簽有志願書及被告甲 ○○擔任保證人而出具保證書。嗣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於110 年4月9日以國空人管字第1100026756號令,核定被告乙○○退 伍,因被告乙○○未服滿法定年限,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 償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被告乙○○須償還不適服現役賠償7萬6 ,689元,惟僅分別於110年7月1日繳款5,389、3100元、110 年9月5日繳款3,100元,尚餘6萬5,100元未繳,所積欠金額 迄今原告尚未獲清償等情,並有被告乙○○志願書影本、被告 甲○○保證書影本、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於110年4月9日以國空 人管字第1100026756號令、空軍作戰指揮部不適服志願士兵 現役賠償分期償還協議書、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未服滿最少 年限人員賠償執行紀錄表等在卷足憑(見新北地院卷第15至 23頁),則原告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之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給付6萬5,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及第2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雖本件兩造所簽立之契約屬公法契約 ,然上開要件,關於利息之請求,因仍屬給付事項,且與民 事法並無二致,當可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從而,原告依前開 規定請求被告上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 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之法律關 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6萬5,100元 及自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2,00 0元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