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司行執字,111年度,30號
SLDA,111,司行執,30,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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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司行執字第30號
債 權 人 海軍軍官學校
代 理 人 陳道興
債 務 人 孫良仁孫熙叩之繼承人
戴玉琴孫熙叩之繼承人
孫良慧即孫熙叩之繼承人
孫良雯孫熙叩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 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分別 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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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