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段余凌雲
代 理 人 段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