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10號
SLDV,111,除,510,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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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楊敏宏
代 理 人 盛重遠 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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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