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05號
SLDV,111,除,505,202210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簡文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