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25號
SLDV,111,金,25,202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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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5號
原 告 莊愫妹
被 告 林聖凱
高憲鈺
許建暉(原名許思為)
鄒志偉
林士傑
陳素卿
陳玉鈴
陳意婷
蔡永鴻
黃振宏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非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 認定之被害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7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 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381-383、389-395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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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