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6號
SLDV,111,重訴,66,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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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唐玉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 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3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 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預納 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3000元(見本院卷第62-65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132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 算】,逾期未補正其一即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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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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