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55號
SLDV,111,訴,65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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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邱運輸

訴訟代理人 邱仁鴻
被 告 CHANG BO WON(即張寶源

陳玟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確認被告CHANG BO WON(即張
寶源)國外住居所並送達等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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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