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92號
SLDV,111,訴,1092,202210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淳寶加油站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訴, 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淳寶加 油站有限公司原登記法定代理人周淳志業於起訴前之110年1 1月13日死亡,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見限制閱覽卷),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1/1頁


參考資料
淳寶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