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丁○○
丙○○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
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
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墳墓為所葬亡者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姓名、身分證字
號及住居所,致使本院無從確認原告之起訴對象為何人,亦
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準此,原告應
陳報「桃園顏考陳公文宗墓」、「顯娩林媽謚足治蘇太夫人
墓」、「顯考杜公禕清廉老大人妣杜母邰明環太夫人之墓」
、「金埔顯考妣康公健時媽黃華仁之墓」、「錦水顯考永言
妣清巡吳公媽封瑩」、「盧山蘇家歷代之佳城」、「穎川顯
祖妣赤髮陳媽黃氏之佳城墓」、「西霞顯妣楊媽林好墓」、
「西河林家歷代之佳城」、「顯考胡公春秋字祉和妣胡母龔
氏諱六十之墓」等墳墓亡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前開繼承人有
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補正更正後
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二、陳報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地上物是否為墳
墓?如是,請依前項所列之文件陳報到院,並說明該地遭占
用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陳報新北市○里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