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新
原 告 楊泰鴻
王淵誠
顏怡薐
楊佳蕙
陳滄海
陳明汝
陳慶隆
吳幼賢
周彥錡
周燕娜
吳錦娟
杜林秀珠
賴文琪
周宥慧
向麗芳
周聖麗
林哲弘
林素芬
姚維麗
上二十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被 告 徐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季之旅社
區管理委員會新台幣(下同)4萬5,360元,又聲明第二項為請求
被告應給付其餘原告楊泰鴻等19人各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94萬5,360元(計算式:4萬5,360元+190萬元=194萬5,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