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錢亞玲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俐瑩律師
陳奎霖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炳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1
,545元,應繳裁判費3萬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萬4,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