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56號
SLDV,111,補,956,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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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杜恩
劉康辰
蔡佳容
盧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
式不合情事。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謝○○
完整姓名,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查證據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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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