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盧幼琴
盧爾成
盧臘梅
盧梅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訴訟
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如有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補正起訴
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賠償,及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逾期
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資料。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